办事机构设立公告
一、设立
(一) 设立对象
1、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外地企事业单位(除金融等特殊行业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商独资企业);
3、温州企事业单位外出设立办事机构。
(二) 设立条件
1、有专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租用房租赁期在一年以上);
3、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类违法活动。
(三) 有关规定
1、各类办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
2、外地同一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温只能设立一个办事机构。
3、外地在温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度复核。
4、外地在温设立的办事机构系温州市各地驻温机构联谊会会员单位,享有该会会员的权利和履行会员的义务。
二、申报材料
(一) 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办事机构
1、外地各级政府设立驻温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发文发证,并送市人民政府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同级政府公函;
②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③办事机构地址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产权证书复印件;
④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户籍在外地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2、外地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温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发文发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企事业单位申请报告;
②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③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④办事机构地址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产权证书复印件;
⑤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户籍在外地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二) 温州企事业单位外出设立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由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发文。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要求外出设立机构的公函;
②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③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④办事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1、申请设立驻温办事机构外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到市经合办领取《申报设立驻温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市经合办出具备案批文及《驻温办事机构登记证》。
四、办理时限:各类备案、发证手续在材料备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毕。
五、承办处室: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联络处。
六、联系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0577-88967038 88967032 联系人:顾新民 蔡晓峰
监督电话:0577-88967023
二OO九年四月